海安市白甸镇瓦甸幼儿园章程
(2021年8月30日经第六届第二次教职工大会讨论审议,2021年9月15日经第三次会议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园,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党的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民法典》《儿童权利公约》《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是海安市白甸镇瓦甸幼儿园;简称瓦甸园;地址为海安市白甸镇傅舍村六组 ;邮政编码为226682 ;幼儿园网站网址为http://bdwdyey.haianedu.net/。
第三条 幼儿园由海安市白甸镇人民政府举办,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经海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本园为实施三年制学前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根据社会需要、上级计划和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为单轨3个班级。
第四条 幼儿园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3万元。幼儿园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保育教育费等。
第五条 【办学宗旨】
办园理念: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以研兴园,特色办园。
办园目标:让幼儿园成为孩子快乐成长的摇篮;让幼儿园成为教师自主发展的家园;让幼儿园成为家长信任的乐园。
第六条 【发展定位】
幼儿园秉承“全心全意为家长,真心真意爱孩子”的承诺,形成“童趣、母爱、健美、和谐”的园风,注重发挥在以法治教、科学管理、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努力将幼儿园建设成为管理科学、队伍优化、特色彰显的在市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幼儿园。
第七条 【幼儿培养目标】
幼儿园以培养幼儿“健康的体魄、聪慧的大脑、良好的习惯、丰富的情趣、平衡的性格”为培养目标,注重幼儿健康人格的塑造和创新意识、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八条 【教师发展目标】
对照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制定符合幼儿园实际的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市县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幼儿园名师工作室,做好教师发展梯队。幼儿园实行教师专业发展规划目标考核机制,教师自主设定专业发展目标及年度目标,定期自我分析小结,不断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
第九条 幼儿园建立于1984年,1984年瓦甸公社傅舍大队成立村办幼儿班,附属于瓦甸小学内,名为瓦甸幼儿班;1985年撤社变乡,幼儿园更名为海安县瓦甸乡中心幼儿园;1994年,幼儿园搬迁至瓦甸乡傅舍村六组至今;2003年撤乡变镇,更名为海安县白甸镇瓦甸幼儿园;2018年更名为海安市白甸镇瓦甸幼儿园。
幼儿园坚持“水韵文化”的办学特色,幼儿园确定园徽为:,
确定《绿色的乐园》为园歌。
第二章 幼儿园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全面负责幼儿园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幼儿园教职工大会的监督。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分管幼儿园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园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拟定园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
(六)负责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依照法律和幼儿园规定对教职工和幼儿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十)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十一)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幼儿园充分发挥工会等组织的作用。
加强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幼儿园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保障幼儿园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幼儿园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办公会议、行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园长办公会议、行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园长室全体成员参加,会议每周一次,对本周工作进行回顾,并做好下周工作安排,每周召开一次。各部门分管负责人要主动向园长汇报近期工作。行政办公会议视情况通知中层管理人员参加协商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重大决策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幼儿园重大决策事项应在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园长办公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幼儿园依据规定设置园务委员会、工会、监委会,下设年级组、教研组、后勤组等职能部门。
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幼儿园重大问题的决策,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年级组、教研组具体负责教育教学工作和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后勤部门负责幼儿园安全卫生、食堂管理、水电维修、财务管理等各项工作。
监委会加强对幼儿园园务公开、财务收支、廉政建设等进行监督。
以上各机构组成幼儿园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幼儿园网站、公示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切实保障教师、幼儿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适当方式为幼儿及其家长了解幼儿的发展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财政、人社、审计、监察等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幼儿园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可以设置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的幼儿园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作为幼儿园的决策、咨询或协调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章程,明确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进行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以“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以研兴园,特色办园”为办园宗旨,以实施素质教育为核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办园质量。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园级——教科室——年级组、教研组、课题组三级教科研管理网络,组织召开各级研究课题的开题会、论证会、结题鉴定会,规范教研组、课题组活动,增强教师的科研意识,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健全教师培育机制,由园长室成员、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特长教师等人员组成,在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发挥研究、参谋、指导、评价等作用。推进幼儿园、家庭、社会合力育人,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幼儿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贯彻《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遵循幼儿园课程改革原则,积极开发园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园特色的课程体系。
幼儿园充分发挥实践活动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幼儿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每学期要做好各类教科研资料及教师业务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实行保育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开发幼儿的潜能,为幼儿一生的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七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将幼儿园办园目标、教风落实到自身的教育行为中,要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充分发挥幼儿的主体性、创造性,促进其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科学合理地组织一日活动,保证幼儿户外活动及游戏时间,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三十条 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成立幼儿园与班级家委会,建立社区教育基地,三位一体,形成合力做好教育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
第三十三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负有培养幼儿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使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应当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幼儿园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对违反园纪园规,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四十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教师申诉制度,成立园内教师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幼 儿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计划招生,并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凡按有关规定被本园录取或转入本园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园学籍。
第四十三条 幼儿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幼儿园教育、平等利用幼儿园公共教育资源、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
第四十四条 幼儿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幼儿园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幼儿园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对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幼儿,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幼儿个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对违反《幼儿园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幼儿园规章制度的幼儿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幼儿家长申诉制度,成立园内幼儿家长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幼儿园资产和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的校舍、土地资源、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幼儿园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依法进行善后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手续。
第七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幼儿园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幼儿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园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园风、教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第六十条 幼儿园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依靠镇政府、居委会、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第六届第二次教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幼儿园2021年9月15日经第三次会议审定通过,并报海安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后,于2021年9月15日起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四条 幼儿园发生撤并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机制及其他重大内容变化时,须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的修订由幼儿园园务委员会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幼儿园全体教职工会议通过,报海安市教育体育局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幼儿园园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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